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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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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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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3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近期抽检发现的6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别是:(一)乐东黄流陈雪香蔬菜摊销售的荷兰豆(食荚豌豆)和辣椒,经抽样检验,荷兰豆(食荚豌豆)和辣椒所检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有限公司)乐东利国好的呢蔬菜摊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有限公司)乐东利国比火蔬菜摊销售四季豆(菜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乐东黄流艺珠蔬菜摊销售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有限公司)乐东黄流陈太妹水果摊销售芒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乐东黄流陈雪香蔬菜摊销售的荷兰豆(食荚豌豆)和辣椒

1.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辣椒的《检验报告》(№:C1E423014C1F60I2093)该荷兰豆(食荚豌豆)的《检验报告》(№:C1E423014C1F60I209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DBJ************7、DBJ************8)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的不合格批次的辣椒和荷兰豆(食荚豌豆)。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辣椒和荷兰豆(食荚豌豆)均为2024年4月22日购进,辣椒总共购进了10斤,除了抽检用的6.7斤,剩余的3.3斤辣椒已销售完毕;荷兰豆(食荚豌豆)总共购进8斤,除了抽检用的6斤,剩余的2斤荷兰豆(食荚豌豆)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辣椒和荷兰豆(食荚豌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及进货单据。

2.产品控制情况。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经公告后无消费者退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1000元的罚款。

(二)乐东利国好的呢蔬菜摊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

1.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上海青(普通白菜)的《检验报告(№:C1E424031C1F60I226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0)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的该不合格批次的上海青(普通白菜)。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系2024年4月23日购进,总共购进了15斤。

2.产品控制情况。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500元的罚款。

乐东利国比火蔬菜摊销售的四季豆(菜豆)

1.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四季豆(菜豆)的《检验报告(№:S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乐东市监食检通〔2024〕4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的该不合格批次的四季豆(菜豆)。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四季豆(菜豆)系2024年4月22日购进,总共购进了22.5斤,除了抽检用的8.28斤,剩余的14.22斤四季豆(菜豆)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四季豆(菜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产品控制情况。不合格四季豆(菜豆)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500元的罚款。

乐东黄流艺珠蔬菜摊销售的芹菜

1.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芹菜的《检验报告(№:C1E425030C1F60I227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DBJ************6)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的该不合格批次的芹菜。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芹菜系2024年4月24日购进,总共购进了6斤。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芹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提供供货者信息及进货单据。

2.产品控制情况。不合格芹菜已用于抽检。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600元的罚款。

乐东黄流陈太妹水果摊销售的芒果

1.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芒果的《检验报告(№:C1E425030C1F60I227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DBJ************1)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的该不合格批次的芒果。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芒果系2024年4月22日购进,总共购进了12斤除了抽检用的6.82斤,剩余的5.18斤芒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芒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提供供货者信息及进货单据。

2.产品控制情况。不合格芒果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600元的罚款。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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