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3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近期抽检发现的6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别是:(一)乐东黄流陈雪香蔬菜摊销售的荷兰豆(食荚豌豆)和辣椒,经抽样检验,荷兰豆(食荚豌豆)和辣椒所检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有限公司;(二)乐东利国好的呢蔬菜摊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有限公司;(三)乐东利国比火蔬菜摊销售的四季豆(菜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乐东黄流艺珠蔬菜摊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有限公司。(五)乐东黄流陈太妹水果摊销售的芒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乐东黄流陈雪香蔬菜摊销售的荷兰豆(食荚豌豆)和辣椒
1.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辣椒的《检验报告》(№:C1E423014C1F60I2093)和该荷兰豆(食荚豌豆)的《检验报告》(№:C1E423014C1F60I209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DBJ************7、DBJ************8)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的不合格批次的辣椒和荷兰豆(食荚豌豆)。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辣椒和荷兰豆(食荚豌豆)均为2024年4月22日购进,辣椒总共购进了10斤,除了抽检用的6.7斤,剩余的3.3斤辣椒已销售完毕;荷兰豆(食荚豌豆)总共购进8斤,除了抽检用的6斤,剩余的2斤荷兰豆(食荚豌豆)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辣椒和荷兰豆(食荚豌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及进货单据。
2.产品控制情况。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经公告后无消费者退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1000元的罚款。
(二)乐东利国好的呢蔬菜摊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
1.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上海青(普通白菜)的《检验报告(№:C1E424031C1F60I226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0)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的该不合格批次的上海青(普通白菜)。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系2024年4月23日购进,总共购进了15斤。
2.产品控制情况。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500元的罚款。
(三)乐东利国比火蔬菜摊销售的四季豆(菜豆)
1.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四季豆(菜豆)的《检验报告(№:S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乐东市监食检通〔2024〕4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的该不合格批次的四季豆(菜豆)。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四季豆(菜豆)系2024年4月22日购进,总共购进了22.5斤,除了抽检用的8.28斤,剩余的14.22斤四季豆(菜豆)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四季豆(菜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产品控制情况。不合格四季豆(菜豆)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500元的罚款。
(四)乐东黄流艺珠蔬菜摊销售的芹菜
1.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芹菜的《检验报告(№:C1E425030C1F60I227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DBJ************6)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的该不合格批次的芹菜。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芹菜系2024年4月24日购进,总共购进了6斤。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芹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提供供货者信息及进货单据。
2.产品控制情况。不合格芹菜已用于抽检。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600元的罚款。
(五)乐东黄流陈太妹水果摊销售的芒果
1.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芒果的《检验报告(№:C1E425030C1F60I227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DBJ************1)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的该不合格批次的芒果。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芒果系2024年4月22日购进,总共购进了12斤,除了抽检用的6.82斤,剩余的5.18斤芒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芒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提供供货者信息及进货单据。
2.产品控制情况。不合格芒果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600元的罚款。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