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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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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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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5523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523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523-2025年6月2日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东环建审【2025】7号

2025.05.23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57

关于******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三岔口镇五大队村占地面积为8846.9m2,建筑面积为2357m2采用无菌恒温静态发菌,年生产菌包1000万袋新建1台6t/h生物质蒸汽锅炉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项目总投2.5%。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本项目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堆肥处理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运送建筑原料的车辆用苫布遮盖,施工场地洒水抑尘,防止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夜间停止施工等措施,采取措施后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要求生活垃圾定点袋装后交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地点处置,不对外随意排放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建一台6t/h生物质蒸汽锅炉采用生物质颗粒燃料。锅炉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m烟囱高空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标准要求。车间内定期洒水降尘、生产时封闭门窗等措施减少颗粒物的产生与扩散,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及软化处理废水用于灰渣增湿降温和厂区洒水降尘,剩余排入防渗污水储池,定期外运至东宁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初期雨水通过厂区雨水沟收集进入初期雨水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炉渣暂存于锅炉房内,锅炉除尘器收尘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废弃菌袋集中收集于封闭储存间内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选料废料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合格菌包集中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除尘器产生的废布袋集中收集,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不在厂区内存放,更换后直接交由厂家回收处置。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减振、隔声、降噪、加强管理和设备合理布局等措施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5年523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

 编:157000

来源: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撰稿:何伟

校对:宋静

一审:何伟

二审:宋静

三审:宋涛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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