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东风广场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东风广场的实际,特制定了《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6月10日(星期二)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昆明市盘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康晓明
联系电话:******
邮箱:******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文汇巷大树营市政小区c组团10—2幢
昆明市盘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30日
东风广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东风广场管理,维护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规范活动组织,为市民及游客观光、休闲、游憩营造良好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风广场,是指盘龙江以东、东风东路以南、北京路以西、宝善街以北的区域。
第三条盘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昆明市东风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是昆明市东风广场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及秩序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各级部门和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在东风广场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
(一)文艺表演、文化展览、非遗展示等弘扬优秀历史文化的活动;
(二)在特殊节日、重要节点的会展、节庆活动;
(三)政策宣传、法律咨询、科普教育、慈善活动、便民服务等公益活动。
第五条在广场开展健身锻炼、文化娱乐等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守日常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和音量开展活动,做到文明有序。
第六条在东风广场区域内开展相关活动的,举办方应提前向日常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经备案后方可开展。举办方应按照指定地点、时段开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广场原状。
第七条进入东风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驶入广场,确因各种活动或公务需要驶入的,应当服从安排,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区域规范停放;
(二)攀折、刻划、采摘花草树木及破坏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
(三)擅自搭建帐篷、天幕、吊床等设施;
(四)未经许可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五)抽打陀螺、甩响鞭等可能损坏公共设施及噪声扰民的活动;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人员现场劝告、制止,情节严重或者不听劝告、制止的,由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由盘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为加强东风广场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东风广场的实际,特制定了《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6月10日(星期二)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昆明市盘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康晓明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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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文汇巷大树营市政小区c组团10—2幢
昆明市盘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30日
东风广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东风广场管理,维护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规范活动组织,为市民及游客观光、休闲、游憩营造良好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风广场,是指盘龙江以东、东风东路以南、北京路以西、宝善街以北的区域。
第三条盘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昆明市东风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是昆明市东风广场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及秩序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各级部门和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在东风广场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
(一)文艺表演、文化展览、非遗展示等弘扬优秀历史文化的活动;
(二)在特殊节日、重要节点的会展、节庆活动;
(三)政策宣传、法律咨询、科普教育、慈善活动、便民服务等公益活动。
第五条在广场开展健身锻炼、文化娱乐等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守日常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和音量开展活动,做到文明有序。
第六条在东风广场区域内开展相关活动的,举办方应提前向日常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经备案后方可开展。举办方应按照指定地点、时段开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广场原状。
第七条进入东风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辆驶入广场,确因各种活动或公务需要驶入的,应当服从安排,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区域规范停放;
(二)攀折、刻划、采摘花草树木及破坏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
(三)擅自搭建帐篷、天幕、吊床等设施;
(四)未经许可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五)抽打陀螺、甩响鞭等可能损坏公共设施及噪声扰民的活动;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人员现场劝告、制止,情节严重或者不听劝告、制止的,由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由盘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