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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霸州市路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办理高性能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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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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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有限公司申请办理高性能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

临时用地的


******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霸州市南孟镇西粉营村共0.5257公顷集体土地,服务于高性能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建设(依据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临时占用水浇地0.403公顷、村庄0.1227公顷)。

二、临时用地批准期限为2年2025年528-2027年527日)。

三、该临时用地主要用于直接服务工程施工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功能分区为:生活用房0.1600公顷、办公用房0.0831公顷、材料堆场0.2426公顷、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0.0400公顷。  

    四、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廊坊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应严格按照申请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使用,不得改变临时用地使用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应无条件服从,自行腾退并拆除临时设施。

五、严禁各类割青毁粮行为,对地上有粮食作物的,应待收获后再开工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如需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及时完成土地复垦,交还土地权利人,不得形成土地闲置浪费。

六、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七、你单位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附件:霸州市高性能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临时用地坐标表。

此复。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28

******医院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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