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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的公告

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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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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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发〔2022〕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贵州省营商环境大改善2024年度工作要点》(产业大招商办字〔2024〕1号),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公开征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长期有效
二、线索征集范围
(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1.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者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者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3.项目业主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4.项目业主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5.项目业主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6.招标人确定的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7.招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定制参数”“量身打造”招标文件,设置倾向性条款、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资格条件、业绩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8.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为本人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请托人谋取中标。
9.项目业主未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依法必招项目采取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10.项目业主不落实《贵州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目录》,以招商引资、时间紧迫等为由,依法必招项目未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开展招标。
11.项目业主不落实《贵州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目录》,将依法必招项目拆分至规定限额标准以下规避招标,或者应招标未招标。
12.项目业主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建设项目未招标先施工。
******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谋求中标,干扰、诱导或者勾结评标专家意向评标。
14.招标人或者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
1******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16.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评标评审工作劳务费用外,向评标专家支付额外费用或者提供好处。
17.招标人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18.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9.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0.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21.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谋求中标,干扰、诱导或者勾结评标专家意向评标,操纵、行贿评标专家不公平评标,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谋取中标。
22.投标人通过受让、借用、挂靠资质参与投标。
23.投标人不以中标为目的参与投标活动,中标率异常低,充当“陪标专业户”。
******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或者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好处谋取中标。
25.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结成临时或者相对固定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场外进行利益分配。
26.投标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情况。
******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人、招标人代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意,不公正评标或者改变评标结果。
29.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
30.评标专家通过电话、短信、qq、微信及其他任何形式搞“小圈子”进行串通,影响或者控制项目评标结果。
3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全部工程或者部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只中标不履约。
3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存在“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情况。
3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
34.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三)违规提高招标投标交易成本
35.招标人未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随意变更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36.设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37.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38.招标人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三、征集方式
(一)来信投诉举报
电子邮箱:******
******改革局政策法规股,邮编:562400)
来信提示:来信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字样,投诉举报须说明相关问题发生的时间、项目名称、违法违规等具体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请备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859—******
四、注意事项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实名提供问题线索的,我们将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征集到的有效问题线索,我们将及时汇总整理,并按照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分工,及时转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问题线索提供者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问题线索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改革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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