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环发〔2023〕6号)文件精神,我县对序号53-S-010-R0-0025、53-S-010-R0-0041的遥感监测点进行现场核查,整改情况符合销号条件,拟申请销号,现将点位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点位53-S-010-R0-0025,经度99°54′50″纬度26°29′02″,占地面积0.48公顷。经实地核查,功能分区位于缓冲区,系为永和******居民户杨某某建设的其它人工设施。
点位53-S-010-R0-0041,经度99°54′53″纬度26°28′60″,占地面积0.16公顷。经实地核查,功能分区位于缓冲区,系为永和村建设的其它人工设施。
二、整改情况
点位53-S-010-R0-0025,位于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该点位业主已停止生产经营行为,厂区内堆放的报废汽车拆解零部件全部清理完成,并进行了覆土改造,种植农作物,恢复原地类。
点位53-S-010-R0-0041,位于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该点位业主已停止生产经营行为,完成了厂区生物质颗粒加工生产设施拆除、堆存的原料及产品清运,并进行了覆土改造,种植农作物,恢复原地类。
三、公示期与联系方式
公示期为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8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剑川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大理州剑川县金华镇东双龙巷
联系电话:******